肢体残疾标准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肢体篇)国家标准规定,因身体结构、功能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
一、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 ) 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导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 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c) 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分级: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以及其他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1)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2)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3)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4)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5)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6)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7)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8)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四肢瘫痪: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或全下肢缺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四肢在手指关节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5)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蹈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双小腿缺失;
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跑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单小腿缺失;
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 50 mm;
c) 脊柱强(僵)直;
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 70°或侧凸大于 45°;
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单手拇指全缺失;
g) 单足蹭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足跋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髙小于或等于 1 300 mm 的成年人);
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注明:红色残疾证是视力残疾人所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