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矫形器企业资格认定可后置审批
假肢矫形器企业资格认定可后置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革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民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并就新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
全文如下:
关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后置审批的通知
民函〔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完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经商工商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二、《决定》发布之日前正式受理、正在审核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由申请企业自主选择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除应当具备《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除需要提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决定》、《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修改本部门制定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审批流程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公开本辖区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名录,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实施后置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制定有关后续管理措施。
民政部
2015年2月16日